一男子在短视频平台辱骂他人被拘
2024-11-20 04:14:54
近日◆◆■◆★★,招远市公安局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某平台发布侮辱性视频。后经调查取证查明,5月26日,李某因对其民事判决结果不满,在网络平台发布针对他人的侮辱性视频■★◆■,造成不良影响★◆■◆。招远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李某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警方提醒■★■★■: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要求★■◆★■,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对在网络上造谣诽谤★★★、谩骂侮辱◆◆★◆■■、侵犯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